中国修订科技进步法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质量和效率
2021-12-31 18:38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制定,2007年第一次修订。随着我国科技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作出修改完善。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其中,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包含六条内容,强调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强化政府间科技合作交流,并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此外,对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合作和吸引优秀国际科技人才来华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第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十三条  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

近年来,中国科技力量不断壮大,前沿科学技术斩获重大创新和突破,大批科技成果涌现,科技创新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本次科技进步法的修订,与时俱进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强调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着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重视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为提升国际科技合作质量和效率,实现高水平科技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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